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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仲裁委员会重大疑难仲裁案件专家论证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强化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质量管理,公正、公平地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安庆仲裁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是安庆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论证机构,负责对仲裁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同种仲裁案件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论证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第二条 本会设立重大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委员会。专家论证委员会主任由驻会副主任兼任,成员若干人组成(具体名单附后)。
专家论证委员会由本会聘任,任期五年(届内聘任的,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任期届满)。
第三条 重大疑难案件系指案情重大并且有一定影响或者法律关系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一)全市或所在县(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涉及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或造成群体上访案件;
(三)可能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四)仲裁庭成员意见分歧很大,且属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以确定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无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惯例、交易规则及参考判例的;
(六)仲裁庭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交本会的专家论证委员会讨论,也可以提交省级相关机构组织的专家讨论。
第六条 与会专家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四)曾接受过一方关于本案咨询的。
第七条 重大疑难案件提交讨论程序:
(一)首席(独任)仲裁员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办案秘书认为符合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向本会提出建议;
(二)本会认为需启动专家论证程序的,由专家论证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明确专家组人员及主持人;
(三)本制度启动后,由办案秘书通知专家论证事宜;
(四)首席(独任)仲裁员向小组成员介绍案情及相关证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提出主要观点或困惑的问题,说明存在哪几种裁决意见和倾向性裁决意见;
(五)与会人员讨论案件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主持人代表专家组归纳讨论意见,结果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条 专家咨询会议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所讨论案件的办案秘书担任会议记录员,记录稿纳入该案卷宗副卷档案。
第十条 需提交省级相关机构论证的重大疑难案件,由该案办案秘书协助仲裁庭准备相关材料。专家讨论结果供仲裁庭参考。
第十一条 若仲裁庭不采纳评议结果,而该案被法院以评议结果相同的理由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情况应纳入该案仲裁员的考核档案,作为本会是否续聘该案仲裁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开展论证工作,本会给予相应报酬,具体标准由秘书处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及评议意见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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