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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仲裁委员会疑难仲裁案件专家论证制度
为强化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质量管理,公正、公平地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疑难案件系指案情重大并且有一定影响或者法律关系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
第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1、全市或所在县(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涉及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或造成群体上访案件。
3、可能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4、仲裁庭成员意见分歧很大,且属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以确定的案件。
5、仲裁庭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委设立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专家论证委员会。委员会由秘书长及本委聘任的法律人士、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交本委的专家论证委员会讨论,也可以提交省仲裁研究会组织的专家讨论。
第五条 重大疑难案件提交讨论程序:
1、首席(独任)仲裁员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或办案秘书认为符合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2、本制度启动后,由办案秘书通知专家论证事宜。
3、首席(独任)仲裁员向小组成员介绍案情及相关证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提出主要观点或困惑的问题,说明存在哪几种裁决意见和倾向性裁决意见。
4、与会人员讨论案件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5、主持人代表评议小组归纳讨论意见并作出最终评议结果供仲裁庭参考。
第六条 所讨论案件的办案秘书担任会议记录员,记录稿纳入该案卷宗副卷档案。
第七条 仲裁庭决定需提交省仲裁研究会的重大疑难案件,由该案办案秘书协助仲裁庭准备相关材料。专家讨论结果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条 若仲裁庭不采纳评议结果,而该案被法院以评议结果相同的理由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情况应纳入该案仲裁员的考核档案,作为本委是否续聘该案仲裁员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外请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员根据案件讨论具体情况发给相应咨询报酬,具体标准由秘书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及评议意见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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