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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工作纪律
一、 办案秘书应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
二、 办案秘书应当严格保守办案秘密,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内容。
三、 办案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按法律规定行使仲裁程序。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执。
四、 办案秘书应当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积极联系协调仲裁员确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提醒仲裁员按时开庭。
五、 办案秘书应该与仲裁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联系和通知仲裁员办理案件,督促仲裁员在审限内尽快结案。
六、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办案秘书应该主动申请回避。
七、 办案秘书不得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和仲裁员。
八、 办案秘书在庭审记录时,应简明扼要、真实地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情况。对漏记、错记的部分应该及时补正。记录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阅读并签名。
九、 办案秘书向当事人或代理人解答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对外答复或解释问题。
十、 办案秘书对仲裁庭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行文应该认真校对,不能出现书写、打印错漏。
十一、 办案秘书对案件有关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应于裁决书送达后及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件的完整,严禁卷内材料丢失或损毁。
十二、 对于有关单位借阅仲裁档案案卷,应报本委负责人批准。严禁将案卷材料擅自带离办公区域。
办案秘书在办案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仲裁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对于违反办案纪律的在编人员,一律停职检查;对于违反纪律的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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